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1 |
7 ― 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招 标控制价,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 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编 制和复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建 设单位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 送市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 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依 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应当将合同送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 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 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政府集体 研究决定.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 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 ―
8 ― 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并报 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所有手续必须办理完毕. 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统计部门备案,符合入库条件的要限期 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 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 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项目主管部门应每月定 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单位 向统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掌 握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设计变更(含签证):根据实际需要确需 变更或因设计缺陷需变更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程 序报批后实施.
(一)减少投资的设计变更(含签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自 行管理.
(二)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含签证),需按以下要求进行 审批: ―
9 ― 1.单项和累计增加量超过预算价 10%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决定后,由项目单位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进行审批或出具 项目变更手续. 2.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
100 万(含)元以上且不超过 预算价 10%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预算价 10%的,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 府主管副市长、市长批准,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设计变更,原中标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的,原则上仍由原中标单位进行施工;
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施 工资质的,应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市财政 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及项目主管部门 的申领资金手续,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初审,经项 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向财政部门申领资 金,按工程进度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 采用 PPP 等其他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资金支付,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