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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51955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营业规章 (以下简称本规章)依电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及固定通 信业务管理规则第五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系指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 提供用户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将所有拨打至该号码之通话依其指定之 转接计画转接,并由租用该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用户付费之服务.但本服务不接受国际电话来 话. 第三条本公司因本服务提供用户使用之门号,系获电信主管机关授权本公司代理核配.一经租用后, 用户即享有门号使用权,非经用户同意及本规章另有规定、或电信主管机关所为之号码规划及 管理机制调整外,不得加以变更. 第四条本服务专供用户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五条用户租用本服务,其权利义务关系,除电信法及其他相关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章之规定.
第二章营业区域 第六条本服务之营业区域为国内全区.
第三章营业种类 第七条本公司营业种类系提供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 第八条本服务提供下列功能:
一、基本功能:包括全区单一号码、受话方付费.
二、加值功能: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营业规章 2/8
(一)呼叫限制功能.
(二)呼叫分配功能.
(三)录音应答功能.
(四)依日期、依时间转接功能.
(五)依发话区域转接功能.
(六)受话电话占线或无应答时转接功能.
(七)依语音提示转接功能.
三、本公司应提供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之号码可携服务,并依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第八十二 条、八十四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及八十九条规定办理. 本公司为改进服务需要,在法令许可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 务项目.
第四章申请 第九条用户租用本服务时,应依本规章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条用户办理申请手续时,不得以二个以上用户名称登记,应由申请人将用户名称及其代表人之姓 名堤钚慈侗痉裆昵胧,并签名或加盖与用户名称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机关、公 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用户应检附下列双证件,并出示正本供本公司核 对:
一、本国自然人:
(一)国民身分证.
(二)其他足资辨识身分之证明文件.
二、外国自然人:
(一)护照.
(二)其他足资辨识身分之证明文件.
三、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商号:
(一)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法人证明文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团体代表人或商号负责人之国民身分证.但上揭代表人、负责人非 属本国人得以护照取代. 用户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申请时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其同意书 并应载明用户如有积欠本公司费用时,其法定代理人愿负连带清偿责任.未经法定代理人书面 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用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除需检附前述证明文件外,该代理人并应出示身分证正本及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营业规章 3/8 已得合法授权之资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对.代理人代办之行为,其效力及於用户本人,由用户 负履行契约责任. 申请表填表人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 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 十一 条 用户申请本服务所指定之受话电话非属於用户本身或其分支机构所有时,应提供该受话电话用 户之同意书及受话电话用户证明文件以供核对. 第 十二 条 本服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用户之名称为准. 第 十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