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9-07-11 |
一、经本公司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者.
三、申请书内所填用户名称或户籍地址不实,或非属於本公司营业区域者.
四、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申请人对本公司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本公司申请复查.本公司将於六日内将 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 十四 条 申请人依规定缴费后,本公司应於三日内使其通信.但因门号或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 予延期. 本公司应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通信日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不同意延期者,应於收到通知 后三日内,向本公司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延期. 第 十五 条 用户租用本服务最短期间为一个月. 第 十六 条 因欠费销号且尚未清偿欠费之旧用户欲申请新门号,本公司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受理租用 申请.
第五章异动 第 十七 条 用户申请本服务之异动事项,除依本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外,得以电话申请,用户如以电话申 请异动事项,本公司得询问其个人资料,确认无误后即可办理. 第 十八 条 用户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服务者,得通知本公司暂停通信,并申请保留使用权利,待需用时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营业规章 4/8 再通知恢复通信.但暂停通信期间,仍应缴纳月租费. 第 十九 条 租用本服务之用户仅有门号使用权. 第 二十 条 用户申请终止租用、换号、选号、更名、停话、截答服务、变更租用功能或转接计画,均应填 写异动申请书洽本公司办理.本服务之受话市内电话如申请拆装、移机、异动作业时,用户应 同时办理本服务之异动. 第二十一条 用户之本服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用户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 相关证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请更名. 第二十二条 以自然人名义租用本服务,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租用者,准用更名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欠费销号或尚未清偿欠费之旧用户欲申请异动服务,本公司得要求其清偿欠费后,再受理其 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用户不需租用本服务时,应向本公司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
第六章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申请指定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或更换电话号码,经本公司认可后,应缴纳选号费或 换号费,得并入电话费帐单内收取. 第二十六条 用户退租后之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依下列方式配用:
一、尚有空号可配时,等待三个月后再行配用.
二、已无空号可配时,等待二个月后再行配用. 前项规定如经新用户同意或符合本规章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如因升码或技术需要 , 得将用户所使用之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予以更换或暂停其 使用,停用期间免收月租费,并提供免费截答服务二个月. 本公司至少应於三个月前将前项情形通知用户.用户如不同意,应於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本 公司办理终止租用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依前条规定,用户电话号码更换后,本公司应提供免费截答服务二个月,但因用户主动要求无 多功能受话方付费电话服务营业规章 5/8 需截答者,即不作截答服务. 免费截答服务期满,在截答服务设备使用状况许可下,用户得申请缴费延长截答服务.其期间 由本公司视截答服务设备之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