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1

第九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 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用户,并请用户至本公司办理无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 租用之手续. 用户如有其他损害,本公司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 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 ,并请用户於二个月内至本公司办理无息退还保证金及 其溢缴费用之手续. 用户如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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