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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路建设项目 包括单独立项或单独编制文件的各类新建铁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铁路特大桥、铁路客站、铁路 货场、集装箱中心站、焊轨基地等工程建设项目. 3.2 环境敏感区域 主要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所规定的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 注区等.
4 一般规定 4.1 铁路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环境特征及其敏感性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国家 或地方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 4.2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分析,采用的基础数据应真实、可靠,预测模型及参数选择应合理、适用,结论观点应明确. 4.3 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其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以环境敏感问题为重点,贯彻点线 结合、以点为主的原则. 新增铁路污染源类比调查应遵循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原则. 4.4 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按保护目标及其所受影响程度划 分评价工作等级. 4.5 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要素包括生态、声、振动、地表水、大气、电磁、固体废物和社会经济等,需 要评价的环境要素和评价因子应根据环境影响识别与污染因子筛选确定. 4.6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4.6.1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评价. 4.6.2 环境现状评价范围应与预测范围一致,评价内容应满足预测评价的需要. 4.6.3 影响预测评价应按施工期和设计年度进行. 4.6.4 预测分析可根据远期运量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说明. HJ-200 4.6.5 对经过环境敏感区的不同工程方案应根据项目研究深度进行环境影响比选分析. 线路在经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 和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红树林、重要湿地等生态敏感与脆弱区以及城市中心居民集中区、 文教区等环境敏感区时,应根据环境敏感性进行工程方案的环境影响分析或论证. 4.7 环境保护措施 4.7.1 环境影响评价应根据预测结果,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目的,提出污染治理措施. 4.7.2 对原设计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评述,并从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4.7.3 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估算投资费用,并说明环境影响评价引起的工程投资变化情况. 4.8 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查明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及相应的治理措施情况. 4.9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组成内容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章节设置应根据工程内容、敏感点特征和环境影响合理确定,除应按 环境要素设专章外,对下列内容也应设专章或专节予以分析说明. a)工程概况与分析;
b)铁路沿线地区环境概况;
c)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d)环境保护措施与投资估算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e)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f)公众参与;
g)环境影响评价总结论. h)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宜在相关环境要素专章中设专节,也可设专章. 4.10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和投资估算内容 4.10.1 下列污染治理和保护环境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可划为环境保护设施: a)水土流失、生态破坏专项防治和环境恢复工程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