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7-11

一、申领范围 水处理、汽车、电池、磷肥、锅炉、电镀及家具制造 业有关企业,详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 年版)》(如有更新,以新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为准).

二、申领时限 磷肥、汽车、电池、水处理、锅炉行业企业应于

9 月 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应于

2019 年12 月20 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其中渤海沿岸城市 (滨州市、 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污水处理厂应于

8 月底前取得 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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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各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 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 时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 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四、其他要求 纳入申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 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 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 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逾期不办 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 处. 特此公告.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 年6月19 日6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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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行业 范围为具有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 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 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等行为排污单位.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 机生产,机动车量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生产、农用 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生产等排污单位. 汽车整车制造指从事汽柴油车整车和新能源车整车制 造的排污单位,包括乘用车、客车、载货汽车及汽车底盘制 造;

汽车用发动机生产指从事汽车用发动机整机制造(不含 发动机零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改装汽车制造指从事汽车改 装或改装汽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低速汽车制造指从事低速三 轮载货汽车及其他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的排污单位;

电车制造 指从事电车 (用电做动力的公共交通工具) 制造的排污单位;

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指从事汽车车身与挂车(含半挂车)制造(不含挂车、半挂车零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零部件及配 件生产指从事发动机零件制造、 挂车 (含半挂车) 零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的排污单位.

二、电池行业 范围为生产铅蓄电池、 镉镍电池、 氢镍电池、 锌锰电池、 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酸 氯电池) 、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

7 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排污单位.

三、磷肥行业 范围为生产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重过磷酸钙、硝酸磷 肥、硝酸磷钾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其他 副产品(如氟硅酸钠、氟硅酸钾等)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 产品磷酸(湿法)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四、锅炉 锅炉定义: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 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 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范围为含有锅炉(包括以煤、气、油、生物质等为燃料 的锅炉及电锅炉)生产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热力 生产和供应的企业,及满足本单位生产或生活需要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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