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11 |
六、业绩补偿安排
(一)业绩补偿原则 利润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 若利润补偿期间 各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小于 《评 估报告书》中相应年度的利润预测值,则由电气电缆集团(承诺方)向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 根据初步测算,本次三家交易标的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初步预计 盈利预测数据分别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 万马高分子 3,111.90 3,889.17 4,485.17 天屹通信 2,042.37 2,151.97 2,526.64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万马特缆 3,918.70 4,012.36 4,230.47 上述盈利预测数据最终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书》为准.
(二)业绩补偿具体方式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在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各标的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实现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的净利润累积数与《评估报告书》 中的各标的资产同期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披露, 并对此出具专 项审核意见.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如果承诺方需要进行补偿 的,则上市公司在该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 知承诺方该标的资产该期间实际净利润数小于累积预测净利润数的事实, 并要求 承诺方补偿. 承诺方按规定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并协助上市公司通知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 将该等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 进行单独锁定. 应回购股份转移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后不再拥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