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11 |
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 发行内部职工股、关联交易、分红等事宜 的核查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大证券 或 本保荐人 )及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上市律师 )针对《上海证券报》2009 年6月11 日、6 月12 日刊登的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烟台氨纶 、 发行人 或 公司 )报道的相关内容,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并查阅了以往历次对有 关问题核查的工作底稿.
核查简况报告如下:
一、 公司 IPO 前本保荐人对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发行等情况所 履行的核查情况的简要说明 公司曾于
2000 年1月、2004 年6月和
2007 年3月三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了IPO 申请资料.在2007 年3月申报工作中,公司聘请了本保荐人作为 IPO 申 报的保荐人及发行的主承销商.作为定向募集公司,对公司的设立及内部职工股 的发行、托管等事宜进行核查是 IPO 申报的重点工作,本保荐人与上市律师共同 针对其每个环节进行过充分细致的核查,并据核查结果发表了相关意见,该核查 报告已作为申报文件上报. 本保荐人与上市律师为查证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情况, 曾前往烟台 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烟台市图书馆、山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调取了其存档的相关资料;
走访过原烟台市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经办烟台氨纶厂改制的工作人员、原烟台氨纶厂的主管单位(原烟台市 纺织工业公司)的时任负责人、1993 年定向募集时的主承销商(原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的时任负责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部分 成员;
调阅了公司提供的原始财务凭证、募股金进账单及股权证、烟台市审计师 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等相关文件. 根据走访核实的情况及以上部门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本保荐人确认了公司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烟台氨纶设立等事宜的核查报告
2 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得到了政府部门的批准,发行过程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 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均确认募集资金已于
1993 年5月6日前足额到位.
二、本次关于烟台氨纶改制设立的核查 针对《上海证券报》2009 年6月11 日的报道,本保荐人与上市律师派员成 了联合核查小组 (以下简称 核查小组 ) 走访了烟台市发改委、 烟台市国资委、 山东省发改委,查阅了相关的历史文件,并对相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到烟台档案 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市图书馆调阅了相关的历史文件及资料,还走 访了烟台日报社、建设银行等单位,对公司存档的股权证及进账单等资料进行了 核对,并询问了公司有关的当事人.核查的结果如下: 通过本次核查,核查小组再次确认公司关于设立文件的完整性以及所有文 件均由原有关政府部门出具,存档单位也对文件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了确认.但 在本次核查中核查小组也了解到
1993 年3月22 日烟台日报社曾以改版方式加印 了1000 份左右刊登有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烟台日报》 ,在烟台市区发行并有 部分由公司向各银行网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