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1 |
02 要闻官方微博: @焦作日报(新浪、 腾讯)新闻热线: 8797000编辑: 金桂香 聂 楠校对: 孙 茜组版: 杨杰政务要闻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 幼 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促进教育事业健 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 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 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 幼儿园, 包括全日制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和 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 划和建设, 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科学 规划、 合理布局、 统筹建设的原则, 保 障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 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 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教育、 自然资源和规 划、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 共同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规划编制、 用地供给、 建设管理等工 作. 发展改革、 公安、 财政、 城市管 理、 交通运输、 文化广电和旅游、 应急 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 电力、 通信等有 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 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工 作. 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 助做好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土地征 收、 供给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 市、 县 (市) 教育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 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组织编制中小学 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 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并报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 规划, 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 听证 会、 向社会公示等方式, 征求相关单 位、 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中小学校、 幼儿园 专项规划, 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 人口、 交通、 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 素, 合理确定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布 局、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 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 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应当符合下列 标准:
(一) 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 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通高中, 生均 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 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 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 生均用地面积 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一千米;
(三) 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 配建相应规模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不 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宜大 于五百米;
(四) 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 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 生均用地 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服务半径不 宜大于三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 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 局, 由县 (市、 区)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 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 确定. 第九条 市、 县 (市) 教育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 部门, 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 幼儿 园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 并提 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改变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 划.确需修改的,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 履行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