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1 |
(一) 财政拨款;
(二)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 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 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 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 周围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建设、 构筑下 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 易燃易爆、 剧毒、 放射性、 腐 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 储存、 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 加油加气站;
(三) 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 幼 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中小学校、 幼儿园围墙外禁止倚 建建 (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 在中小学校、 幼儿 园周边禁止下列行为:
(一) 周边五十米范围内, 新建废 弃物分类、 收集、 转运场所;
(二) 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 新 建商场、 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
(三) 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设立网 吧、 娱乐游艺、 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 学龄前儿童身 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 周边五百米范围内, 建设畜 禽养殖场所和高噪音企业;
(五) 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 幼 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 动.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 交通运输等有 关部门, 应当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门 前规划接送中小学生、 学龄前儿童的 空间, 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规范 的警告、 限速、 禁鸣、 慢行、 让行等交 通标志、 标线, 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 前儿童安全通行.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 旧城改 造以及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 学校、 幼儿园的, 除政府组织建设外, 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小学 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予以 配建.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 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 自然资源和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绿地 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 无偿移交等事 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作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 定,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 设主体、 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义 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委托开发建 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 应 当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 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配建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 建设 标准、 装修要求、 建设时序、 验收交 付、 产权归属、 无偿移交及违约责任 等事项. 配套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建设方 案,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 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