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1 |
(一) 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 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 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 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必要 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 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 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 证、 公示等相关材料, 报本级人民政 府审查同意后, 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 后,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审 批、 公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 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 规划, 保障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 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 用地位置和界线;
规划预留的幼儿园 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确定区位和规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 儿园建设用地用途, 不得侵占其界线 范围内的土地, 包括地表、 地上和地 下.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求, 及时将规 划预留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 进行储备、 供应. 第十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 收中小学校、 幼儿园土地的, 应当按 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要求, 明确新校选址、 建设规模、 建设主体、 建设周期、 建设资金、 搬迁时间, 妥善 安置学生后, 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 政府在城市拆迁、 旧城改造时, 应当 根据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 有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面积, 做好 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增容工作.原有 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应当依 法提高. 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 待开发的土地, 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 增容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 口增加的, 应当对其增加学生人数和 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资源进 行评估, 并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因 合并、 分立、 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 调整的, 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 源和规划、 发展改革、 财政等有关部 门提出方案,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 施. 中小学校、 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 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中小 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 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 合并、 分立、 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 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 应 当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 幼儿园. 第十七条 现有中小学校、 幼儿 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的, 在争议解 决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 利用现状.
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 市、 县 (市、 区) 教育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等 有关部门, 根据入学需求, 按照中小 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 提出中小学 校、 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 报请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 计划.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 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建设计划的组织 实施.县 (市)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计划的 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初中、 小学、 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 织实施. 推进校舍、 教学设施等标准化建 设, 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 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 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障资金投 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对新建初中、 小学、 幼儿园的区人民 政府给予奖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截留 或者挪用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 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 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 按照下列渠 道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