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1

4876 号民事判 决书、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 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 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12民初15739号 郑裕富: 本院受理原告应成勇与被告郑裕富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外网 查询告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转普民事裁定书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 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 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 满后

15 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庾泳泓担任审判 长, 与人民陪审员徐惠芬、 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理, 定于2019年04月1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巡回 审判点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25民催20号 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 汇票一张, 该汇票号码为 31300051/

48808847、 汇票 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整,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9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苏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 公司.

二、 公示催告票据凭证: 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 码为 31300051/

48808847、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整, 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宁波 朗涌工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出票日期为

2018 年10 月12 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 最后持票人为苏 州卓维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三、 申报权利的期间: 自2018 年12 月27 日起至 2019年4月26日止.

四、 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 利害 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 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302民初8301号 刘伟、 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曾松华、 方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卢玉燕诉你们及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国大 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诉讼 须知、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 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 后的

15 日和

30 日, 并定于

2018 年12 月11 日9时00 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 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2民初8311号 刘伟、 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赖月朗诉你们及方兴龙、 曾松华、 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国大 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 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2民初8306号 刘伟、 厦门安越非开挖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权诉你们及方兴龙、 曾松华、 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国大 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 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 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5996号 许宜兵、 朱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达特 利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宜兵、 朱爱梅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59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 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民初7389号 赵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益增建 材店与被告赵春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304 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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