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7-11

7389 号民事 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 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281民催26号 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徐州 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 对其遗失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

31300051 45282603号、 票面金额为50000元、 出票人 宁波达伦电器有限公司、 收款人余姚市齐华微电机 厂、 持票人徐洲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 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 权利.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判决:

一、 宣告申请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持 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5282603 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 申请人徐州冠捷包装 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破37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 本院根据温州市超奇包装有限 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查明, 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及股东未能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 文 书等资料.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 产费用.本院认为, 债务人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 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 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 程序, 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第43条、 第107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 温州市森义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破8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伍爱道的申请于

2018 年11 月18 日作出 (2018) 浙0304 破申

148 号民事裁定书, 裁 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本院查明, 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管理 人浙江海昌律师事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 债务人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 东未能向管理人移交财务账册、 文书等资料, 导致无 法进行清偿, 债务人温州市宣易园鞋业有限公司无 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富易园 鞋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 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 第43条、 第107条第一款之规定, 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 结温州市富易园鞋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破31号之一 2018年8月8日, 本院根据张金林的申请裁定受 理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 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未能向 管理人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 文书等资料.温州五 月天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 为, 债务人温州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 产费用, 管理人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 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43条、 第107条之规定,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裁定宣告温州 五月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五月天服饰有 限公司破产程序.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04破67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 (2018) 浙0304 破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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