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2 |
(一) 自用地交付使用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前, 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
自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产之日起至用 地供应期限届满前,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
(二)发现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有违约情况的,应当书面 督促其改正,并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三)形成履约核查及处理情况报告报送现代产业项目决 策机构,并在其门户网站和《汕头日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违反项目发展监管协议 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且经督促未改正的,现代产业项目所 ―
11 ― 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作为失信主体报 送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 信主体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现代产业用地取得人的原 因,未能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 进行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 地使用权供应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照项目发展监管协 议和土地使用权供应合同的约定,处理用地出让价款返还和用 地上盖物补偿等事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现代产业用地供应活动中, 实施提供虚 假文件、隐瞒事实、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取得的用地使用权无效, 且不得参与特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活动;
有关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 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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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以及南澳县 参照本办法供应现代产业用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 年10 月31 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汕头经济特区现代产业用地使 用权出让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府办 副主任、纪检组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市依法 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新闻单位,中直和省直驻 汕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5月1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