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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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一般假设 1.
我公司估价人员已对诉讼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进行了 审慎检查,但未向有关管理部门核实,故本估价报告以诉讼方提供的《房 屋所有权证 》复印件是全面、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为估价前提. 2.本次估价未对估价对象做建筑基础和结构上的检测,也不承担对其 他被遮盖非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勘察的责任,并假设其基础、结 构无重大质量问题. 3.本次估价未对估价对象做水源、大气、日照、噪声及灾害性地质因 素等环境安全方面的专业检测,本次估价假设其均达到国家相关安全标 准. 4.本次估价假设估价对象所在建筑附属设备(如消防设施、配套管线) 等均是安全可靠的,均能正常使用. 5.相对于估价对象的特性和房地产的市场状态而言,为使交易完成并 达到合理价格,有一个合理的谈判周期;
在这个周期内,市场状态、价值 水平是静止不变的;
不考虑特殊性质买家的附加叫价. 6.交易双方是在公开的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 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 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他性. 7.估价对象能够按照最高最佳使用原则而持续使用为前提,即按住宅 用途持续使用. 8.本报告估价对象评估价格包括为房屋本身服务的设施设备价值及 其分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包括装修价值.
(二)不确定事项假设 1.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 登记时间、规划用途、总层数、建筑面积、新档案号、轴线等信息仅依据 -
3 - 诉讼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记载确定的,诉讼方对上述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由于诉讼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合法引起的一切后 果,我公司不负责任,由诉讼方自行承担. 2. 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委托人要求, 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
202 号甲
8 门一至三层(见平面图)进行评估,不考虑装修价值.
3、价值时点日由委托方、申请执行人和我公司评估人员三方共同来 到勘查现场,被执行人经通知未到场,由委托方及申请执行人确定的估价 对象位置,若因估价对象位置指认有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方及申请执 行人负责,我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4.截至价值时点止,未调查确认是否尚有任何有关估价对象的应缴、 未缴税费,如有应按照规定缴纳或从评估价值中相应扣减. 5.未对估价对象做建筑物基础和结构上的测量和材质测试,我们对估 价对象的现场查看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 触到的部分,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介绍进行评估.因此无法确认建筑 物内部可能存在的结构性损坏及基础、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 6.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供应关系变化、市场结构 转变、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也没有考 虑估价对象将来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宜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当上述条 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亦会发生变化. 7.本次评估未考虑估价对象是否存在抵押权利、其他债权等优先受偿 权利,以及上述权利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8.未考虑标的物的未来损益和短期内强制性处置标的物所造成的非 正常市场买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