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7-12 |
1 - 云食药监食监〔2017〕5 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 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印发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 年3月13 日-2-联系人:喻道虎 联系电话(传真) :0871-68571602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
3 -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日常监督检查要点
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与有毒、 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 保持
25 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1.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1.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有足够的空间 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应当设立原辅 料仓储、生产加工、成品仓储等功能间. 1.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 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1.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 墙面应平整, 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 硬质材料;
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
墙壁应有高度不低 于1.5m 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
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 洁;
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 清洁;
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 2.1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具备带盖、防渗漏 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
排水终端口应设置防鼠格栅;
与外界 -
4 - 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2.2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 2.3 具备独立的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 2.4 设置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应具备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 放,且应明确标识. 2.5 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 设施. 2.6 具备良好的防鼠、蝇、虫等设施;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生产加工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孳生. 2.7 应具备与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加工设备和器具, 设备和器 具应保持清洁. 2.8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 无害、 耐 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 造. 2.9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使用的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2.10 包装、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3.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变质、不洁、回收及受到其他污染的原 -
5 - 辅材料. 3.2 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分开放置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 生熟食品,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 交叉污染. 3.3 生产用水应使用自来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 标准的其他水源. 3.4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应独立存放,并使用经计量检定的、符合量程的天平 或秤等工具称量. 3.5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做好标识并分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