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07-12

四、人员要求 4.1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 健康证明,并配有足够的工作衣帽.现场人员应穿戴工作衣帽, 不得赤膊、光脚. 4.2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不喷洒香水、不得佩戴手表和外露饰物.不携带与食品生产无 关的个人用品进入生产加工场所. 4.3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所生产食品的质 量安全相关知识.

五、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 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 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

6 - 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存采购 供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符合证明等凭证. 5.2 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 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时间、名称、用量、与其它原辅料配比情况等内容. 5.3 应建立生产统计台账,如实记录生产日期、产品名称、 规格、数量、保质期、质检信息等内容. 5.4 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 生产 日期、规格、数量、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 容,保存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5.5 应建立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 如实记录召回时间、 产品 名称、规格、不安全项目、回收原因、回收数量、销毁时间、 销毁地点、销毁数量、销毁方式、处理情况等内容.

六、包装与标识要求 6.1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应为清洁、 无毒、 无害且符合卫生要 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的产品;

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 料不得循环使用;

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必须备有专门的清 洗设备或场所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6.2 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 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 标签应 当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 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按照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标示的内容.

七、贮存与运输要求 -

7 - 7.1 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安全的物品, 储存物须离 地离墙独立存放;

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等贮存条件;

采取防鼠、蝇、虫等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 不受污染. 7.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 无害、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 物品一同运输. 附件: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

8 - 附件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小作坊名称: 地址: 评价项目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备注

一、生产 与加工场 所*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

25 米以上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合格 不合格 *2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生产加工场 所不得饲养禽畜,不得设立厕所. 合格 不合格 *3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 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生产 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布局,设立原辅料、生产、成 品等功能间. 合格 不合格 *4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 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合格 不合格 *5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 墙面平整, 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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