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2 |
2、根据公司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生 产方面的争议、纠纷或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汕头市澄海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公司
2012 年至今能够遵守 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 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根据汕头市澄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
2012 年1月1日至今能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3 和标准, 未发现安全生产事故, 没有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合法规范经营,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第2.1 条第
(三)项关于挂牌条件之规定.
三、关于土地房产: (1)公司持有的粤房地权证澄字第
2000025083 号土地 为集体出让土地.请公司补充披露取得前述土地履行的程序,请主办券商和律 师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粤房地权证澄字第
2000025083 号土地房屋建 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请公司结合相应建筑物的用途、重要性补充披露若不 能取得房产证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3)公司租赁澄集用(让)字第
082700003 号土地,请公司补充披露租赁前述土地履行的程序,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前述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公司以房地产抵押融资、担保,请公司结合 相关资产用途、在公司业务中的重要性披露若权利人行权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1、2007 年10 月16 日,公司前身汕头市松炀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 有限)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 合同约定,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人民政府将位于鸿利工业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转让给松炀有限使用,土地面积为 56.271 亩(其中应分摊公建面积 24%计13.5051 亩) ,土地转让款总计为 2265.6624 万元.
2011 年1月8日,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东湾经济联合社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本次会议应到会党员、村民代表
143 人,实到
126 人,参加大会投票表决人数为
107 人,会议听取并审议了 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事项 ,并以
85 票通过 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事项. 根据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鸿利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书, 松炀有限 已支付土地款及配套费共 2265.6624 万元,2011 年9月28 日,松炀有限取得粤 房地权证澄字第
2000025083 号《广东省房地产权证》 . 本所律师认为,松炀有限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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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用途、面积、重要性等情况如下: 建筑物用途 实际面积 M
2 重要性 生产线配套车间 1,668.63 重要 锅炉房(2 号) 299.70 重要 浆池(2 号) 3,847.66 重要 煤场 431.50 一般 化工仓库 3,573.98 一般 合计 9,821.47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未取得房产证的生产线配套车间、锅炉房(2 号) 、 浆池(2 号)属于公司生产经营用房,该等房屋建筑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相对重 要,煤场和化工仓库属于公司仓储用房,相比较重要性一般.如果公司不能取得 房产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鉴于公司上述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影响,对此,公司股东王壮鹏、王壮加承诺如下: 若上述房产因不能依法取 得《房地产权证》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对公司造成损失,则承诺人将以承 担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已就上述房屋建筑物尚未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的事实予以 披露,并就可能对公司产生风险的解决措施进行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