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13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7〕7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 基金安全监管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 业局,自治区就业局: 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广 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三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地贯彻 ―
2 ―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12 月11 日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处,
电话:0771―5859817) ―
3 ―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 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约谈(以下简称 约谈 ) ,是指行政管辖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存在 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同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下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主要或 分管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教育和预警等方式,敦促其依法履 职的一项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主体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主要 或分管负责人为约谈人, 也可委托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为约谈人.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 违规行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为被约谈人,必要时,可对其他相关人员一并进行约谈. 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同级人 民政府同意,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工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 织实施,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可按照各自职能提出 约谈事项,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约谈. ―
4 ― 开展约谈一般应组成约谈小组,组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 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法规、社会保险行政业务机构、经办机构 负责人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并将约谈情况向纪委派驻约谈主体 的纪检组报备. 第六条 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存在共性问 题的,原则上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主体责任不清、责任落实不 到位,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 大风险或隐患的;
(二)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严格执行基金管理有关规 定和政策,致使辖区内出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法违规,造成社 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征缴社会保险费,或 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
(四)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 不按规定核定和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致使参保人员权益 得不到保障或造成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