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9-07-13 |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 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
(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 提交下列材料: (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 报告;
(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 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 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 的规章制度文本;
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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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 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 具《受理决定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 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 xJ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