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13

如系股东(大)会决议 事项,则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同 时需要至少一名甲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补充协议一》修改为: 在丙方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或申请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 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 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 会决议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需 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如系股 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B《增资协议》第7条约定了 业绩对赌 、 股份回购 条款.具体为: (a) 《增资协议》第7.1 条约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 或原股东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 《补充协议一》修改为: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甲 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 (b) 《增资协议》第7.2.1 条约定: 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的全部出 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或者丙方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 率10%计算的利息(单利)减去已支付给甲方的分红以及现金补偿 . 《补充协议一》修改为: 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 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 10%计算的利息 (单利)减去已支付给甲方的分红以及现金补偿 . (c) 《增资协议》第7.4 条约定: 如果丙方对甲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 律的限制,原股东应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从其他合法渠道筹 措的资金收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补充协议一》修改为: 原股东作为收购方,应以其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或 从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收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d) 《增资协议》第7.6 条约定为: 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如果甲方 中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 7.1 条要求丙方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丙方全部或者部 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第 7.5 条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丙方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原股东应促使丙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补充协议一》修改为: 原股东在此共同连带保证:如果甲方中任何一方 根据本协议第 7.1 条要求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丙方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 本协议第 7.5 条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丙方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原股东应促使丙方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C. 《增资协议》第9.2 条约定了 反稀释条款 ,具体为: 如新投资者根据 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甲方的投资价格或 者成本,则丙方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甲方,或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丙方的部 分股份给甲方,直至本协议甲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甲方有 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丙方或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补充协议一》修改为: 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 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甲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 则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丙 方的部分股份给甲方,直至本协议甲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 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 若公司在甲方投资之后发 生派息、送股、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甲方本次投资中用作反稀释计算的每股最终投资价格和成本将根据上述事项做 相应调整计算. D. 《增资协议》第17.4 条约定为: 若被投资方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 开上市(届时应向投资方提供证监会的书面受理文件) ,则投资方自动中止执行 本协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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