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13 |
1 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 (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咨询通告中统称 为驾驶员)数量持续快速增加.
面对这样的情况,局方有必 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 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空中 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已 日趋成熟,因此多个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 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由于无人
2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 不能适用,本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本咨询通告针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 指导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最终目的是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 员监管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 取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 ,是由控制站管 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 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遥控站(台) 、任务载荷和控制
3 链路等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必不可少 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等级,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 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等级,指根据无人机产生气动力及不同运动状 态依靠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 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 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 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7)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 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多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 状态改变的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定 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 主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改变的 操纵一般通过改变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 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 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 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
4 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 的一种. (10)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 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 由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 的推进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11)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 的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