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13 |
4 执照和等级要求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 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 照管理: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分类等级见第
6 条C款.如运行
8 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 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 线法规测试) .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 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 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 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 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 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 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 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C. 教员等级 1)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具备教员等 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行使教员权利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 2)未具备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下列 活动: i)向准备获取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训练. ii) 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所必需 的实践考试. iii)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未通过
9 后的补考. iv)签署申请人的飞行经历记录本. v)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申请人单飞权利. D. 植保类无人机分类等级 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 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Ⅴ分类等级的驾 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 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 考核. (3)自2018 年9月1日起,民航局授权行业协会颁发 的现行有效的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自动转换为民航局颁发 的无人机驾驶员电子执照,原合格证所载明的权利一并转移 至该电子执照.原VII 分类等级(超视距运行的 I、II 类无 人机)合格证载明的权利转移至 III 分类等级电子执照.
5 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 5.1 执照和等级分类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符合本规定颁发民用无人机 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条件的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 信息: A.驾驶员等级: 1)视距内等级
10 2)超视距等级 3)教员等级 B.类别等级: 1)固定翼 2)直升机 3)多旋翼 4)垂直起降固定翼 5)自转旋翼机 6)飞艇 7)其他 C.分类等级: 分类等级 空机重量(千克) 起飞全重(千克) Ⅰ(a)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