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14

2017 年04 月07 日版 (第14 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 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的组织领导, 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保障农药监督 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 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 经营的农药 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 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 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 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 向中国出口农 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 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 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负 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 产品化学、 药效、 毒理、 残留、 环境、 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 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

2017 年04 月07 日版 (第14 周) 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

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 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 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 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 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 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 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并提交登记试验报 告、 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

申请新 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 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资料、 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 (地区) 登记、 使用的证明材料, 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 应当组织审查和登 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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