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14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 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 剂型、 有效成分及其 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 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 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 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 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 延续、 变更 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 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 记资料;

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 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2017 年04 月07 日版 (第14 周)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 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 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

6 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 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农药生产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 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提高农药的安全性、 有效 性.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 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 仪 器和设备;

(四)有保证所申请生产农药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 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法律、 行政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 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 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 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委托加工、 分装农药的, 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 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2017 年04 月07 日版 (第14 周)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 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 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不得采购、 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原材料的 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 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当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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