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14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 币壹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投正天阳(北京)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净资产

600 55.6%

2 徐淑芬 净资产

165 15.3%

3 武峰净资产

100 9.3%

4 武晓红 净资产

75 6.9%

5 徐殿凯 净资产

30 2.8%

6 姬保国 净资产

30 2.8% 章程

4 7 张丹净资产

30 2.8%

8 牛刚净资产

20 1.9%

9 朱金虎 净资产

20 1.9%

10 封慧净资产

10 0.9% 合计

108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8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公 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现有股东(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章程

5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过 户手续.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 记过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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