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14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章程

6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以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章程

7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 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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