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4 |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 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东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编:
518017 电话(Tel): (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1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19]第002 号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劲拓股份 或 公司 )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信达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信达接受 劲拓股份的委托担任劲拓股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 计划 )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劲拓股份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以下简称 本次授予 )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 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 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法律意见书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1、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劲拓股份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 信达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披露,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该等文件和事实 于提供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 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 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该等引述不表明信达对有 关数据、结论及其准确性、合理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必 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勤勉尽责、审核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保证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