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 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律意见书

5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其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19 年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 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范围,其作为公司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审核,认为: 本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亦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相关人员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法律意见书

6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6) 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 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