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2019 年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法律意见书

7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

2019 年1月3日,授予价格为 6.8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9 年1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以 6.8 元/股的价格合 计授予

85 万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以

2019 年1月3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要授权, 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其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确认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以

2019 年1月3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授予尚需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 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蔡亦文 刘中祥

2019 年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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