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07-14

3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 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律师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7 年12 月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深 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独立意见》.

(二)2017 年12 月2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18 年1月15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并办理授予 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称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2019 年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法律意见书

4 制性股票的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徐德勇已经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 案过程中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2019 年1月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的批准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 以及 《公司章程》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必 要授权,其关于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二)2019 年1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 年1月3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为2019 年1月3日.

(三)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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