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个月 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公司根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账户存储及使用方 案的决议》 ,于2010 年9月2日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签订《关于的补充协议书》 , 将京行学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