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关于印发 《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教学〔2010〕7 号) 的精神和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41 号),本着 以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并在学 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有利于高 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的原则下,结合我校具体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籍学历管理, 是对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的全面 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学籍处理、学籍信 息变更、毕业资格审查、学历注册、学历证书发放等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 学籍学历管理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 领导、教务、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的淮 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校领导, 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 任;
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
二级学院行政 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学籍学历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 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要求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 校报到者,应当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 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后至正式注册学籍前要求退学的, 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 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 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批学校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 学资格的学生不注册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 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 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 学生工作以及二级学院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 组,在新生入学
3 个月内学校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 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