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07-14 |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 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 优先考虑.学生转专业,学校建立公平、公正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 制度,具体实施按照《淮南师范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 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 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 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办理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 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我校本科生最长学 习年限为
7 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通常为一年,有特殊情况的可向学校申 请缩短或延长休学时间;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 总时间不得超过
3 年.因休学创业的学生,不受休学期限制,但最长 学习年限不得超过
9 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学 籍保留期间不计算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 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凡批准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 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 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 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