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14

第五节 试读、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对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学生,可申请降级,经学校批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相 关要求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 每学年第一学期课程 (含重修) 累计达到

10 学分需重修 (含 直接重修的课程)者,给予书面警示,作跟班试读处理;

跟班试读学 生第二学期开设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达

10 学分, 则不予补考, 直 接按留级处理;

(二)一学年课程(含重修)累计达到

15 学分需重修(含直接重 修的课程)者,给予书面警示,作跟班试读处理;

跟班试读学生下一 学年再次达到跟班试读条件的,直接按留级处理;

(三)一学年课程(含重修)累计达到

20 学分需重修(含直接重 修的课程)者,应予以留级;

(四)修完三年课程后,累计达到

30 学分需重修(含直接重修的 课程)者,应予以留级. 在本条的款项规定的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形势政策课、国 防安全教育课.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 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并办理 离校手续;

非在校生退学的,学生需返校办理离校手续,不返校办理 离校手续的视为自动离校.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留级学生收费和退学学生退费,按《淮南师范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 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要求 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淮南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提前一年申请提前毕业,具体实施按照《淮南师范学院学分制教 学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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