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14 |
dg.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dgepb/tzgg/201805/1175384.htm) 附录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 东环〔2018〕97 号 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 》 (东环〔2014〕242 号)已到期 失效,我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5月16 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推动企 业诚信自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 关于印发的通知》 (粤环〔2014〕48 号) 、 《关于深化商事登 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东府〔2014〕57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黑名单 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 退出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经营异常是指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
2 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
(五)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 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
(六)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令限期改正或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以上情形,环保部门应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有关 材料作依据. 第六条 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站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得少于
7 天,载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 法享有的权利. 公示期间无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环保局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通过市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 第七条 企业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应当在载入决定公示期满前,向市环保局提 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对载入决定的异议之日起
10 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 告知异议人;
通过核实发现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予以纠 正. 第九条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后通过有效措施完成整改,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可 向市环保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正常记载.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被强制执行机关通过强制措施终止的,自事由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移除.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企业, 应当作出移除决定, 并予以公示. 移除决定应当包括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移出事由、日期. 第十一条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环保部门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