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14 |
(一)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力度;
(二)督促和指导企业按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落实整改工作,逾期不改正的,依法 查处;
(三)在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章 黑名单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黑名单 管理制度是指环保部门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具有严重失信行 为的企业纳入 黑名单 ,并对其实施环境保护综合约束措施、督促其整改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纳入市环境违法 黑名单 :
(一)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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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私设暗管、私设旁路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及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 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涉及重污染工序〔电镀(化学镀) 、漂染、牛仔布洗水、制革、造纸、阳极氧化、 酸洗、蚀刻、燃煤燃油锅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投或未验先投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 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
(九)责令挂牌督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的;
(十)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对符合载入 黑名单 情形的,环保部门应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进行查 证,并经集体讨论、审定后列入 黑名单 .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 黑名单 , 公布信息应当包括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注 册号) 、环境违法事实及公布日期. 黑名单 公布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黑名单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解除 黑名单 :
(一) 黑名单 企业及时实施有效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再发生第十三条规 定行为的,可在 黑名单 公布满一年后向市环保局提出解除申请.市环保局对企业整改情况 进行核实后,将解除情况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站进行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未接到有效 投诉举报的,同意解除 黑名单 ,并发布解除信息.
(二) 企业在纳入环境违法 黑名单 后,两年内未发生第十三条规定行为再次被纳入 黑 名单 的, 黑名单 在两年期满后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对 黑名单 的企业,环保部门在公布期间采取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加强环境监察、监测力度;
(二)在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中,不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在其他评优评奖活 动中,向相关单位反馈企业纳入 黑名单 情况;
(三) 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 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向各部门通报 黑名单 ,建议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五) 黑名单 解除后的企业,两年内仍采取本条以上第
(二) 、
(三)项管理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