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4 |
向在外留学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学成 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为留学人员安心学习、刻苦钻研提 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十九条 公职、工资待遇、考核及服务期的管理.
(一)公职: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或批准延长的时间保留公职.
(二)工资待遇 留学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国家工资、绩效工资停发;
留 学时间在
6 个月及以下的,出国期间待遇不变.留学人员按期 (含学校批准的第一次延长期)回国一年后补发出国期间的国 家工资、固定绩效.超过上述期限回国的,出国期间所有待遇 均不补发.
(三)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1 年) ,出国
6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学校绩 效考核;
出国
6 个月及以下的,需参加绩效考核,兑现奖扣.
(四)服务期 留学时间在
6 个月以上(含学校批准的第一次延长期)人员,回国后应在正常的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
5 年;
留学时间在
6 个月及以下的人员回国后,应在正常的服务期基 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
2 年. 第二十条 项目延期申请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应提前
3 个月向所 -
8 - 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 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及经费安排等,经所在院系同意并报人事处 批准后方能延期.延期期间发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人员,学校将适当收取违约金.
(一)对逾期
1 个月以上(不含
1 个月) 、3 个月以下(含3个月)回国的留学人员,学校将以保证金的 20%收取违约金.
(二)对不按照协议中规定时间提交留学情况报告(经催 索后
20 天内仍不提交) 、擅自变更留学计划和留学身份、从事 与留学计划无关的劳务性活动或逾期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含1年)回国的违约人员,学校将按保证金的 30%收取违约金.
(三)留学人员超过留学期限
1 年以上仍限滞留不归,学 校将对其作辞退或解聘处理, 保证金 将不予退还,并追缴 学校资助的留学费用.
(四)凡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离学校者,应归还由学 校和国家承担的国外学习的全部费用,并按未完成的服务期限 支付违约金
1 万元/年(按月计算) .
第七章 回国及留学效果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报到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持护照(须有中国边防出入境印 章)到学校人事处或所在医院报到. 第二十三条 留学汇报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在
3 个月内向学校人事处递交留学工作 总结,并在学校做
1 次学术报告,通报在国外学习情况及所掌 握的重要科研进展与动态.学术报告的时间、地点及报告题目 -
9 - 在校园网公布. 第二十四条 留学效果评价 学校将组织院系或职能部门对留学人员的留学效果进行 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 档次. 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 兑现资助经费;
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资助经费减半;
评价 结果为不合格的,留学人员应退还学校的全部资助费用.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部派出人员产生费用由学校全额出 资,各附属医院派出人员由学校和所在医院各分担 50%.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学校的有关规定 执行,凡此前下发的有关公派出国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合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待遇的有 关条款,附属医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抄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