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4 |
而侵权责任则以因果 关系为构成要件,将因果关系列 为交强险尤其是无责赔偿的前提 条件,抹杀了交强险责任与侵权 责任之间的区别,有违交强险制 度的立法目的,损害了交强险制 度的功能价值. 其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中,交警部门已将当事人 的过错和原因力纳入了考量范 围.如果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险 无责赔偿之前提,可能出现两种 情形:一是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主 张交强险无责赔偿情形;
二是不 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主张交强险无 责赔偿情形.后一种情形实际上 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 再次评价,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的 客观标准,不仅造成责任认定逻 辑上的冲突,而且也妨碍了交强 险无责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 交强险医疗费损失、死亡伤 残损失和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 分别为
1000 元、11000 元和
100 元,这一赔偿标准不会导致保险 人或者投保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赔 偿责任.不将因果关系列为交强 险无责赔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 交强险无责赔偿的适用范围,强 化了受害人的救济和保障,平衡 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有利于矛 盾纠纷的顺利化解.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 湾里区人民法院)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签订 《租房 合同》 , 载明: 被告将自有门面出租给 原告, 租期从
2012 年12 月1日起至
2015 年12月1日止.2014年4月27 日, 重庆市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甲方) 与被告 (乙方) 签订 《协议书》 , 约定: 甲方提供安置房屋给乙方进行 产权调换, 甲方向乙方给付房屋征收 费用的补偿.协议书签订时, 被告提 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 以证明案涉房 屋系营业性用房.被告领取了包括停 产停业损失补偿费29760 元在内的补 偿款共计
139569 元.原告遂诉至法 院, 要求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用于租赁的 非住宅房屋因政府征收而拆迁, 所补 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承租人是否可要 求按相应比例分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 拆迁补偿和租赁 合同虽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但因国 家征收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 两个 关系不宜截然分开.承租人确因征收行 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为减少当事人 讼累, 可根据具体案情, 判令房屋所有人 将一定比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 给承租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 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 被征收人 系房屋所有权人, 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费用支付对象也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 权人.故, 房屋承租人并无直接的民事 请求权基础, 无权参与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费的分配.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第一, 在请求权基础方面. 《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国有土地上 单位、 个人的房屋, 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 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该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 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 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 补偿. 该条例已对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搬 迁费、 停产停业损失、 室内装饰费等补偿 费用的归属作出规定, 为所有权人.即 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后因房屋征收产生 的前述补偿费用原则上应归属于所有权 人, 但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法律并未赋予承租人直接的民事请 求权基础.至于承租人与所有权人 (出 租人) 在租赁合同中对前述补偿费用既 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承租人应主 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 系属另一 法律关系. 第二, 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实质 而言.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 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暂行) 》 第六条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每月按房屋评 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 产停业损失费的此计算方法实质上是, 房 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拆迁至其产权调换 的房屋交付期间的停产停业损失.分别 为: 原非住宅为自行营业的, 为停产停业 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