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14

原非住宅为出租的, 为租金损失. 而重庆地区通常房产投资月租金标准也 大概是房屋价值的5‰左右.从这一意义 上讲, 停产停业损失的实质是房屋所有权 人损失, 承租人参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的分配, 欠缺法理正当性支持. 第三, 从法律关系上讲.房屋拆迁 补偿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是两个法律关 系, 不能混为一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 颁布后, 拆迁人只与房屋 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而不再 与房屋承租人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 房屋承租人也不再因为所 租赁的房屋被国家征收而直接与拆 迁人产生法律关系.国家对房屋的 征收行为只是租赁合同解除的原 因, 而征收补偿方案的对象是房屋 所有权人而非承租人, 该补偿方案 并不必然成为承租人因租赁合同解 除所受损失的计算依据.对于承租 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 应当以双 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请求权依 据,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 律规定, 以承租人提交的相关证据 确定是否存在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 数额. 本案中, 原、 被告没有约定提前 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 应当依 据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承租人造成 的实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 我国专利法规定, 申请人自外观设 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 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 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 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依照相 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可以享有优先 权.而关于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判定, 《专利审查指南》 规定了须满足以下两个 条件: 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 以及中 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 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本案的典型 性在于, 中美两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 保护存在制度性差异, 由此引发了美国 申请与涉案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相同的争 议, 进而影响到原告是否享有优先权以 及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能否成立. 1. 相同主题 不等于相同的保护范 围 首先, 从 《巴黎公约》 的相关规定来 看, 该公约第4条第C节第 (4) 款仅规定 了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须具有相同主 题, 并未规定二者必须具有相同的保护 范围;

且依据该公约第

4 条第 E 节第 (1) 款规定, 一项在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可以作为一项在后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 权基础, 鉴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的保护内容存在明显差异, 二者的保护 范围必然不同.因此, 《巴黎公约》 对外 观设计优先权中 相同主题 的要求并不 意味着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须具有相同 的保护范围.其次, 我国现行专利法也 仅规定了在先外国申请应与在后申请具 备相同的主题, 而非相同的保护范围. 再次, 参照 《专利审查指南》 对于发明和 实用新型专利相同主题的规定,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所述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 所解决的技术问 题、 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这里所谓的相同, 并不 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 一致, 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 定的技术方案, 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 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 要求书中.也即, 《专利审查指南》 并未 要求中国在后申请与外国在先申请的权 利要求保护范围完全一致, 而仅要求中 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在权 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体现即可. 2. 相同主题 不意味着相同的表现 方式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规定: 任何人创 作具新颖、 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 计, 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 该条仅规定外观设计须依附于 产品 上, 但未对产品是整体还是局部加以限 定.根据 法无禁止即自由 原则并结合 相应判例, 美国专利法对部分外观设计 提供保护.实践中, 对于未要求保护的 部分, 往往用虚线表示.我国专利法第2 条第3款规定了外观设计的含义, 但未对 产品是否须完整加以规定.但 《专利审 查指南》 在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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