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07-14 |
第三章第 7.4 节 不 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中明确: 产 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 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例如袜跟、 帽檐、 杯把等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 形.由此可见, 我国专利法并不承认部 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实践中, 国家知识产 权局往往要求申请人删除虚线, 或将虚 线部分改为实线, 即将原来的虚线部分 和实线部分相结合, 使其作为一个产品 的整体外观设计获得保护, 由此产生了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表现方式的差异. 然而, 外观设计用实线还是虚线表 示, 仅是对其表现方式的变通, 而表现方 式本身不能作为判断相同主题的对象. 事实上, 问题的关键在于, 虚线和实线的 差异, 是否导致美国在先申请和中国在 后申请内容的实质差异.如果表现方式 的不同导致了在后申请超出原申请的范 围, 则两者不属于相同的主题.但若修 改仅是为了适应不同国家的专利制度, 且修改并未增加或者减少设计要素从而 超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