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5 |
4 货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三)项至第
(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 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九条 [ [ [ [境外股东相关条件 境外股东相关条件 境外股东相关条件 境外股东相关条件] ] ] ] 持有期货公司 5%以上股 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与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 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 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 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四)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 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 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 币出资. 第十条 [ [ [ [合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应符合的条件 合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应符合的条件 合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应符合的条件 合计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应符合的条件] ] ] ] 期货 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5%的,持股比例 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 [ [ [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材料 设立期货公司的申请材料] ] ] ] 申请设立期货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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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 明;
(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和相 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 制度文本;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 [ [ [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 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 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 外资持股期货公司相关手续] ] ] ] 外资持有股 权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向外汇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 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 [ [ [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 ] ] ] 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 货公司,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从事金融期货经 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 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 [ [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条件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条件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条件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条件] ] ] ] 期货公司申 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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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日前
2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 准;
(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 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