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07-15 |
(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 状况良好;
(五)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 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 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 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 施的情形;
(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 查的情形;
(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 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 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 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 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 限制;
(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 币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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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 [ [ [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所需材料 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所需材料 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所需材料 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所需材料] ] ] ] 期 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四)申请日前
2 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五)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 况报告;
(六)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七)控股股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若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八) 项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 验收合格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其他业务资格条件 其他业务资格条件 其他业务资格条件 其他业务资格条件] 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 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 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 [ [ [变更股权情形的审批职责分工 变更股权情形的审批职责分工 变更股权情形的审批职责分工 变更股权情形的审批职责分工] ] ] ] 期货公司 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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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 100%.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 5%以上,应当经期 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 [ [ [变更股权相关条件 变更股权相关条件 变更股权相关条件 变更股权相关条件] ] ] ]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 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 条件. 第十九条 [ [ [ [变更股权材料要求 变更股权材料要求 变更股权材料要求 变更股权材料要求] ] ] ]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 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