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5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3
6 实施与监督.4 DB 44/2159-2019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 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及其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义环保特种玻璃(江门)有限公司、旗滨集 团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育涛、黄少塔、丘锦荣、陈林、陈志鸿、赵建军、陈鑫、江静茹、方平、高强、王海鹏、魏粉利、蔡倩怡、任明忠、郑晶、陈志航、吴文成、吴颖欣、梁文钟、谢小晶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DB 44/2159-2019
1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