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5 |
26453、GB
29495 执行. 4.1.3 对于玻璃熔窑、熔炉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 GB
26453、GB
29495 规定的公式换算为含氧量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 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 排放. 4.1.4 纯氧燃烧玻璃熔窑、 熔炉应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气浓度、 排气量及相应时间内的玻璃出料 量, 应按GB
26453、 GB 29495规定的公式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 m3 /t (玻璃液) ]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 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气量、 产品产量的监测、 统计周期为1 h, 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气量数据, 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 为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止无组 织排放. 4.2.2 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1.0 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 (TSP)1 h 浓度值的差值 执行 HJ/T
55 的规定,上风向设参照 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 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DB 44/2159-2019
4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 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气处理 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 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环保设施检修、余热锅炉等特种设备检修及强制性检验等非正常生产 运行情况下,应参照 HJ
856 的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确保全年排放总量符合排污许可证 许可的总量控制要求. 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的规定执行.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 或HJ
75 的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无组 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 的规定执行. 5.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新的污染物监测方法 标准,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表3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 求及检测方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