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5

1 ― 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规〔2018〕33 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 年12 月28 日―2―桂林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 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优做强,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国发 〔2018〕16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 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8〕42 号,以下简称《实 施意见》 )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包括代表政 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授权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部门(机构) ;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 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其他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机构)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与分配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即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坚持以经济效益为导向, 坚持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在―3―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第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 属关系,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的分级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与国资国企监管体制相匹配的工资分配分类 分级监管体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 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 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 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 货币收入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将企业分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 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其中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企业、商 业二类企业.具体分类与自治区《实施意见》一致.

第二章 工资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 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 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 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 导线,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一)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 ―

4 ― 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 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

2 至3个,最多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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