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5 |
对商业二 类和公益类企业、文化类企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企 业以及其他未发生亏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以少降或适度下降. 3.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后,企业未实现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 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 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 5%. 4.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 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 新设企业或机构、新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加或 减少人员的,可以参照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平均工 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第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 ―
7 ― 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 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
5 月31 日 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一)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 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级的工资 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 方案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 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 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二)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预算基数.企业工 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效益预算基数构成. 1.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认并剔除 不合理因素后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没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 构清算确认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工资总额为基数;
也可采用前
3 年实际发放并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平均工资总额为 基数.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2. 经济效益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 效益指标完成值或前
3 年平均效益指标值为基数.经济效益预算 指标目标值的确定,要按照效益持续改善向好且具有一定挑战性 和行业可比性的价值导向,结合企业与履行出资人机构约定的效 ―
8 ― 益指标值合理确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应与 相同行业、相同年度的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进 行对标.对缺少行业对标主体的,应选取同功能性质企业或具有 较强可比性的竞争类行业(企业)对标;
对相同年度对标信息缺 失的,可与近
3 年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标.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 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处于筹 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存在其他特 殊情况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 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
3 年.
(四)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 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增长 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调整前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1. 国家和全区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