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07-15 |
(c) 法院 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
(d) 本法的规定,除第
28 条外,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某一问 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人授权第三人(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 的权利;
(e) 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人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 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人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 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
第一部分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3 (f) 本法的规定,除第 25(a) 和32(2)(a) 条外,提及请求时, 也适用于反请求;
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2A 条.国际渊源和一般原则 (经由委员会
2006 年第三十九届会议通过) (1) 在解释本法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和促进其统一适用及遵循 诚信原则的必要性. (2) 与本法所管辖的事项有关的问题,在本法中未予明确解决的, 应依照本法所基于的一般原则加以解决. 第3条.收到书面通讯 (1)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a) 任何书面通讯,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人的 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的,或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 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