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5 |
11 条第(2)款、 第33 条和第
34 条), 应视为亦指特别代表团. (3) 本议事规则提及 代表团 时, 应视为指三类代表团(成员代表团、 特别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团), 但不包括观察员. 第3条:会议秘书处 (1) 本会议应设秘书处, 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分别称为 本组织 和 国际局 )配备人员. (2) 本组织总干事及由本组织总干事指定的国际局的任何官员均可参加本会议全体会议的讨论及本 会议任何委员会或工作组会议的讨论, 并可随时向本会议的全体会议及本会议的任何委员会或工作组会 议就所审议的任何问题作口头或书面发言、提出看法或建议. LI/DC/2 第5页(3) 本组织总干事应从国际局工作人员中指定本会议的秘书及每个委员会和每个工作组的秘书. (4) 本会议的秘书应领导本会议所需的工作人员. (5) 秘书处应接收、翻译、印制和分发所需文件,提供口头发言的口译,并履行本会议要求的所有其 他秘书处工作. (6) 本组织总干事应负责对本会议所有文件进行保管并存入本组织档案中.国际局应在本会议结束之 后分发本会议的最后文件.
第二章:代表第4条:代表团 (1) 每个代表团应由一名或多名代表组成,并可包括顾问. (2) 每个代表团应有代表团团长一人,并可有代表团副团长一人. 第5条:观察员 观察员可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会议. 第6条:资格证书和全权证书 (1) 每个代表团均应递交资格证书.如果通过本会议的最后文件(见第
1 条第(2)款第(vi)项),则该 最后文件应开放供根据第
9 条第(2)款被认为其资格证书符合规定的任何代表团签字. (2) 签署新文本需有全权证书.全权证书可包括在资格证书中. 第7条:任命书 观察员的代表应递交任命书或其他任命文件. 第8条:资格证书等的递交 第6条提及的资格证书和全权证书及第7条提及的任命书或其他任命文件最好不迟于本会议开幕后二十 四小时递交给本会议的秘书. 第9条:资格证书等的审查 (1) 第11 条提及的资格证书委员会应审查第
6 条和第
7 条分别提及的资格证书、全权证书、任命书 或其他任命文件,并向本会议的全体会议报告. (2) 关于资格证书、全权证书、任命书或其他任命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决定应由本会议的全体会议作 出.此种决定应尽快作出,而且无论如何应在通过新文本之前作出. LI/DC/2 第6页第10 条:暂准出席会议 在有关其资格证书、 任命书或其他任命文件的决定作出之前, 代表团和观察员应暂准按本规则规定参加 本会议的讨论.
第三章:委员会和工作组 第11 条:资格证书委员会 (1) 本会议应设资格证书委员会. (2) 资格证书委员会应由本会议的全体会议从成员代表团中选出的七个成员代表团组成,特别代表团 不具有被推选为资格证书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第12 条:主要委员会及其工作组 (1) 本会议应设两个主要委员会.第一主要委员会应负责提出新文本的实质性条款、实施细则和第
1 条第(2)款第(v)项提及的任何建议、决议或议定声明,由本会议的全体会议通过.第二主要委员会应负 责提出新文本的其他条款,由本会议的全体会议通过. (2) 每个主要委员会应由所有成员代表团组成. (3) 每个主要委员会可设工作组.设立工作组的主要委员会在设工作组时,应具体说明该工作组的任 务,决定工作组的成员人数,并从成员代表团中选出工作组成员. 第13 条:起草委员会 (1) 本会议应设起草委员会. (2) 起草委员会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