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5 |
22 条和第
23 条规定的前提下,主 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应按各人要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其发言. (2) 如果发言者的言论与正在讨论的议题无关,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可敦促其遵守规则. 第22 条:获准发言的先后次序 (1) 要求发言的成员代表团一般优先于要求发言的观察员代表团,成员代表团和观察员代表团一般优 先于观察员. (2) 如果讨论涉及有关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工作,该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主席应可准予优先发言. (3) 本组织总干事或其代表可准予优先发言、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23 条:程序问题 (1) 任何成员代表团在讨论任何事项时可提出程序问题,并应由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按照本规则立 即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 任何成员代表团可对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的裁决提出异议. 该异议应立即 付诸表决,除非该异议被核准,否则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的裁决仍应有效. (2) 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程序问题的成员代表团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LI/DC/2 第9页第24 条:发言的限制 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可在任何会议中决定限制每位发言者发言的时间和每个代表团和观察员可就任 何问题发言的次数.如果在有时间限制的辩论中,某代表团或观察员已用完规定的时间,主持会议的主 席团成员应立即敦促其遵守规则. 第25 条:发言报名截止 (1) 在对任何特定问题的讨论当中,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可宣布已要求发言的与会者名单,并可决 定截止就该问题发言的报名. 但如果在宣布发言报名截止后有发言需要答辩时, 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 可准许任何发言者行使答辩权. (2) 对于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依本条第(1)款作出的任何决定,可依第
23 条提出异议. 第26 条:辩论的暂停或结束 任何成员代表团均可随时提出暂停或结束对所讨论问题辩论的动议, 而不论是否有其他与会者已经要求 发言.除了暂停或结束辩论动议的提出者外,应只准许一个赞成和两个反对该动议的成员代表团发言, 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对于依据本条的发言者,主持会议的主席团成员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第27 条:暂停会议或休会 成员代表团在任何事项的讨论过程中均可提出暂停会议或休会的动议. 此种动议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 第28 条: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
就此种动议发言的内容 (1) 除第
23 条另有规定外,下列动议按照其排列次序,应优先于提交会议的所有其他提案或动议: (i) 暂停会议;
(ii) 休会;
(iii) 暂停对所讨论问题的辩论;
(iv) 结束对所讨论问题的辩论. (2) 任何获准就程序性动议发言的成员代表团只可就该动议发言,不得就正在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第29 条:基础提案;
修正案 (1) (a) 文件 LI/DC/3 和4应构成本会议讨论的依据,这些文件中所载的新文本草案和实施细则草 案的案文构成 基础提案 . (b) 如果基础提案中就........